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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价值的实现看新闻侵权的产生及预防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5-18 13:59  共人浏览[] [] []
  提要: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工作的消极影响严重,因此其正逐渐为各界学者们所关注。新闻价值作为一个新闻学中的重要概念,有关它的一系列问题也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本文作者试图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从新闻价值实现的过程和手段等入手,剖析新闻侵权的成因,并提出相关的预防办法。
  近年来,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调查,仅在1999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就达15起,平均每月1.25起。新闻学者和法律专家们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归纳,如新闻学者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①民法学家王利明则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②上面的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均认为新闻侵权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它和新闻活动相关联,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者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第二,它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这里,对新闻侵权的成因、特点和预防措施作一些分析。
  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丢失信息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存在着无数的噪音,也增加了这一过程中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存在失实的可能,我们的确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噪音,但却不可能将其完全消除,这就使新闻侵权有机可乘,对此,笔者称之为“客观可能失实”。前些时候,由几家网络媒体爆出的所谓“新华在线离职大潮”,最终被证明是一则“失实报道”,以报道该消息的几家网络媒体向“新华在线”道歉而告终。然而现实中,还存在一种“主观故意失实”,即少数新闻工作者为追求所谓“情节惊险、过程曲折、结果轰动”的所谓“效果”,捕风捉影、主观臆断、“合理想象”,甚至不惜“编造情节”而导致的结果,最终引起新闻侵权。这其中,有当前媒体竞争日益激烈、媒体生存压力日益增大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少数新闻工作者缺乏自律,在主观上纵容,甚至积极去配合、参与虚假报道的采写、编纂和传播,因此,这种新闻侵权一般均会导致“对簿公堂”,如有“中国足球第一案”之称的陆俊诉羊城体育报一案,就是这种失实侵权导致的结果。
  过实导致侵权
  相对于失实导致的侵权,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还存在由于对相关事件的过度报道而导致的侵权。如前一段在对北京“五胞胎”的报道中,不少媒体没有考虑这对夫妻的主观感受和对孩子们未来的影响,一味追求细节的真实,在报道中多次提到这对年轻夫妻所居住的地方,孩子出生的医院,甚至包括这对夫妻的名字,并对所谓“内幕”“不遗余力”地挖掘,使得读者最终对“五胞胎”父母的生育能力和动机产生了怀疑,而新闻报道者却不考虑这一系列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究其原因,在于这样一种侵权,往往打着“寻找真相”的借口,因而更具有迷惑性,让许多新闻工作者觉得“天经地义”,以为自己是在“用事实说话”,其实是犯了单一、片面看问题的毛病。试想,如果在“五胞胎”报道过程中,该对夫妻将相关媒体告上法庭,那些记者又该作何感想?
  其它原因侵权
  如果说失实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过实主要是危害他人的隐私权,那么其它原因所侵犯的权利也就更加多样化,具体表现为:
  一、部分新闻工作者在思想作风上缺乏“吃苦”意识,不愿意深入第一线“跑新闻”,而习惯于“等稿件”;在业务上又没有敏锐的新闻嗅觉,即使出去也不能发现有价值的新闻,或无法充分挖掘其中内涵,因此不得不采取“粘贴”、“摘录”的形式,在对他人作品进行“改头换面”后予以发表,从而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前段时间,学术界对所谓“网摘”现象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分析,即是为防止这一现象的蔓延而进行的努力。
  二、仅仅重视新闻事实的轰动性,忽视新闻采写手段的合理合法性,少数记者采取一些不合社会规范、思想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方式去采写新闻,片面追求新闻价值的最大化,导致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前者如“海口色情行业大曝光”,后者如所谓“亲历盗墓”,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但是从其采写方式来看,却不能说是成功的作品。
  三、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的“角色错位”,也大大增加了新闻侵权出现的机率,最为典型的就是在对一些犯罪分子的报道中,一些新闻工作者主观意识太浓,侵犯了他人应有的权利,如在对湖南女贪污犯蒋艳萍的报道中,在案件还在审理的情况下,“丑态百出”、“百般狡辩”、“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已不绝于耳,媒体记者们纷纷充当起了“法官”、“检察官”的角色,既侵害了被告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和名誉权,也给司法工作造成了压力。
  如何预防新闻侵权如前所述,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使得各种形式的新闻侵权不断出现。因此,如何在新闻价值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新闻侵权发生的机率,也就成为我们关注的问题,对比西方各国在防止新闻侵权上的种种举措,回顾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历程,并结合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的特点,笔者认为,要想做到新闻价值的实现与避免新闻侵权的“双赢”,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持新闻政策的“三性”及其指导作用所谓新闻政策的“三性”,即指政治敏感性、政策规范性和舆论导向性。我国新闻界一直强调新闻政策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作用,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我们看到,有关新闻方面的政策,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不是该不该坚持的问题,而是应怎样坚持好的问题。目前,少数媒体在是否坚持新闻政策的问题上产生了动摇,这使得新闻侵权的产生具备了可能。因此我们首先强调,越是在当前的这种形势下,越是要坚持新闻政策的重要指引作用,为减少新闻侵权做好政策准备。
  二、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和准确的“角色定位”真实性的内涵包括“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在实践中,则强调“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相协调。一项针对新闻侵权成因的调查显示,由于新闻“真实”的问题导致的新闻侵权占了绝大部分比例,前面所说的无论“失实”,还是“过实”,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对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把握不清导致的,而坚持真实性原则,则可以避免新闻报道只注意总体而忽视细节或只注意细节而不考虑总体的“貌似真实,其实不实”的局面,可以时刻衡量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有无失实或过实导致新闻侵权的可能。
  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角色定位。约瑟夫?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③而从新闻价值顺利实现的层面上看,新闻工作者首先也应该是社会观察者,否则,他就不可能客观地发现真正有价值的新闻素材,或是最有利于新闻价值实现的角度。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实现所谓的“新闻价值”而不惜“越俎代庖”,去做自己不该做、也没有能力做的事的做法,绝不可取。
  三、学习业务理论,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新闻侵权的出现,从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上追究起来,或是因为他们的主观原因,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品,实现自己的某些利益。或是因为他们的业务能力有限或不甚注意。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吃苦耐劳”、“客观正义”等观念,在业务工作中注意“四个坚持”,即:
  1、在采访中要坚持四个“第一”,即记者采访亲历第一线,采选第一手素材,消息来源于权威机关(第一机关)和消息发布获得当事人同意(即取得第一免责证据)。
  2、在稿件写作中要坚持文风朴实,同时引用资料要合理并注明出处。
  3、在评论过程中要坚持公正评论的原则。
  4、在编审中要坚持严格把关、兼听意见。
  这四个“坚持”,从采访、写作、评论和编辑四个环节上使新闻价值的实现有了一定的保证,但是,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注意加强学习,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况。
  四、学习法律知识和原则,提高鉴别新闻侵权的能力现实情况表明,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新闻工作者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而使侵权报道在一层层“严格”的编审下“安全”地流向社会。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颁布,越来越多的公民会拿起法律这个有力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新闻从业人员也必须对法律知识进行一定的积累,以便在日常工作中,既不会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成为新闻侵权的“始作俑者”,又可以清楚发现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部分。当然,除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在新闻工作中,还要注意这样一些法律原则:
  第一,新闻报道中不得侵害四类利益,即私人利益、国家机密、妇女儿童的利益、商业秘密。这是因为这些利益往往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根本或基础权利,所以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对它们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并在实际中给予它们以最大的保护。
  第二,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不得采取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是违法的手段,如引诱犯罪、参与犯罪等,即使这样能够得到第一手的资料或内幕消息。且不说行业自律规范问题,作为一个社会人,新闻工作者首先必须遵守法律,如果连这样的要求都达不到,却希望能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贡献所谓力量,这无疑是幻想。
  总之,新闻价值作为新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提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它,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进而体现出新闻工作者的价值,而新闻侵权则对新闻价值的实现有着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然而,作为一种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现象,我们也一定能够从新闻价值实现的过程和手段等方面入手,去探究它的成因和对策,以保证我国的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注释:①魏永征著《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195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②王利明等编著《人格权法》,170页,法律出版社③昝爱宗等著《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114页,民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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