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卓慧
随着“依法制国”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应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越来越渴望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在这样的趋势下,传媒已经逐渐担当起了普法的重任,比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南方报业集团的《南方周末》就是法制宣传的排头兵。但如何去做才能更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呢?本文尝试通过分析两个媒体对一则案例的报道,来回答这个问题。
2001年10月11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三者”因遗嘱纠纷状告合法妻子的案件。事件的关键人物——男主人公黄永彬,在去世前几天,立下了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他的朋友张学英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这位朋友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第三者”。而黄学彬去世后,他的妻子蒋伦芳拒绝执行这份遗嘱。于是,“第三者”张学英一纸诉状将“原配”蒋伦芳告到了法院。经过审理,纳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完20天,2001年11月1日,《南方周末》的法治版以《‘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副题) “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主题)》为题,通过“情变”、“关键的遗嘱”、“遗产争夺战”、“法庭舌战”、“引发争议的判决”和“不同说法”等六个部分对此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报道。
两周后,也就是2001年11月15日,《南方周末》的法制版又用近三分之二的版面,以贯栏大标题《“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报道了此案引起的争议。版面摘录了《别以道德的名义》、《遗赠案三疑》和《不道德者的权利》三篇文章,反映了法律界人士对此案判决结果的质疑。
紧接着,2001年11月27日中午1:40,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以《遗嘱算不算数》为题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报道形式主要是案件概述、现场采访、演播室专家说法等。其中,节目多采用设问的方式以线性顺序介绍了案件及其背景,例如,“黄永彬在遗嘱中提到张学英的时候,只是淡淡地说是自己的朋友,这又是为什么呢?”,“黄永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为什么要强调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同居情人呢?”,“为什么在生命即将结束的时候,黄永彬将骨灰托付给张学英?他俩的关系又到底如何呢?”,“对于这份感情,蒋伦芳如何看待呢?”等等。这期节目时长10分钟,但与《南方周末》的报道效果相比,它的意味迥然不同。
纵观两个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可以看到它们都是优秀的新闻作品。《南方周末》(以下简称《南》)的报道是深刻的。《今日说法》(以下简称《今》)的报道也毫不逊色,它综合运用了电视的各种表现手法,并为观众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然而,当我们从横向的角度来对比这两个报道,就会惊讶地发现其中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是量上的差异,还存在质的差异;不仅有事实的差异,还有报道手法的差异。也许对于侧重教化功能的社会新闻来讲,各媒体可以扬各家之所长,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进行报道与评论。但对于侧重规范功能的法制报道,存在如此巨大差异,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基本事实不准确。
黄永彬住院期间
《南》
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
《今》
(现场采访)
蒋伦芳:“得病的时候,我就在医院护理,一直护理到死。”①
由于本案受到的道德与舆论的压力非常大,到底谁在黄永彬病重期间护理他将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影响受众的同情心,进而引导舆论导向,但两个媒体却作了截然相反的报道。为什么会有事实不同的报道,到底哪一个准确,这都不得而知。但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事实一旦涉及法律就必须准确无误,因为它可能将作为第一手证据进入法律程序。所以法制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数字、事实的起因以及发展变化过程等,必须准确无误,绝对真实。如果事实报道错误,势必会误导受众,引起负面效应。法制报道只有以事实为依据,受众才可能依据法律条款,从最基本的事实出发,明辨是非,法制报道才能达到它的法制教育与宣传的目的。
因此,法制报道,事实必须准确。
问题二,挑选事实进行报道。
背景1
《南》
1963年喜结伉俪,遗憾的是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他们只得抱养一个儿子。没有自己的亲生骨肉,给这个家庭笼罩一层无形的阴影。
《今》
1963年两人结婚,婚后生活还算美满。
蒋伦芳:“我们俩个不管买菜、做饭、走亲访友都是我们一路。”
背景2
《南》
只字未提
《今》
(旁白)张学英说,黄永彬和自己生下了一个女儿……
黄永彬和自己的原配妻子蒋伦芳婚后没有孩子,却和“第三者”张学英有一个女儿。这个事实两家媒体都没有做全面报道,而是报道了经过筛选的事实。黄永彬结婚几十年,没有孩子,抱子心切,有了外遇,似乎有情可原,这也许是看了《南》的受众心理倾向;人家夫妻生活美满,“第三者”张学英却从中破坏,真是道德败坏,可恶至极,这可能是看了《今》的受众心理认知。单独接触《南》和单独接触《今》的受众由于对背景事实认知的不同,就会或多或少地影响他们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和理解,进而会产生不同的判断和同情倾向。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事实片面的报道,就是报道失实。而法制新闻的事实本身是客观的,法律本身又是公正、公平、公允的,法制报道就更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如果媒体为了自己的报道意图,而任意筛选事实,少报或不报,这都是对媒体社会责任的肆意践踏,法律就会受到亵渎,法制报道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只有尊重客观,服从客观,对事实进行全面、透彻地反映,法制报道才能真正地担当起它的社会角色。
因此,法制报道要依据事实进行多角度、全面地客观报道。
问题三,通过版面语言、电视语言这些媒体的编辑技巧,主观地引导受众。
《南》在两次报道此案时,使用了原告张学英和被告蒋伦芳的照片,尤其是在第二次报道中,照片通过放大,而且放在非常醒目的位置。张学英的那张黯然神伤,蒋伦芳的那张趾高气扬。
原告张学英 被告蒋伦芳
单从照片上来看,我们一眼就能瞅出编辑想把舆论的天平倾斜的方向;谁更象是弱者,谁更应该受到舆论的同情不言而喻。
我们再来看看《今》是如何报道的。
节目开始的导语中,主持人使用了这样一个由头:河南一位女观众给我们来信说,当自己婚姻当中出现第三者的时候,她感受到的不仅仅是精神和心灵的伤害,同时在经济利益和物质财产上也有所损失……从由头开始,受众就被引领到对第三者于家庭、于他人带来严重危害的谴责中来。
接着,节目通过采用现场采访等方式为受众进一步勾勒出张学英——
蒋伦芳:“我是恨她的,因为一个卡拉OK小姐……”
群众:“……‘二奶’要状告原配……”
黄永彬的表妹:“那个坏女人……”
虽然这些话并不是主持人所讲的,但在短短的十分钟节目里,编辑竟然剪辑出几次这样出自他人之口而且带有明显贬义色彩的词来形容原告。这些词语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受众的感性判断,而这种判断不需要案件本身的事实来支持。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制报道最基本的宗旨——公平、客观的背离。
法制报道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但报纸排版、电视节目剪辑等含有主观性的技术因素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这一性质的体现。如果当编辑本人就怀有某种主观倾向,并且依据自己的这种倾向来设计报纸版面、剪辑电视节目时,那么报道的公正性必然会受到极大的损伤。虽然这些技术因素永远也摆脱不了主观的影子,但为了正确引导受众,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应尽可能将主观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因此,法制报道要谨慎使用编辑技巧。
问题四,只选用支持己方观点的言论。
《南方周末》在第二次报道此案时,使用了“‘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大标题。“激浪”本应能激出各方面的声音,但这里的文章全选自法律界,它们只反映了一个声音——那就是对此案判决的质疑。比如第三篇出自于北大法学院的一位博士生《不道德者的权利》,文章开篇写道:“张学英败诉了,这个结果可能会在一时一地取得预期的效果,但在长远而广泛的时空里,却必然损害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相反地,《今日说法》在节目结束前的“百姓访谈”中,清一色地选择了另一方的声音,那就是百姓舆论对此案的支持。
“社会中包二奶,婚外非法同居的行为破坏了人们婚姻的最基本的权利。不仅仅在道德方面受到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河北观众
……
两种媒体都采用了支持己方,忽视他方的做法。这种“咄咄逼人”的印象,使受众易产生心理抵抗。法制报道既然是“说法”、“讲法”,那就应围绕一个案件,将相关的法律、法理都传播给受众。只采用支持己方的观点,难免会造成片面。传播学中有一个术语叫“两面理”,指“对存在对立因素的问题进行说服或宣传之际,在提示己方观点或有利材料的同时,也以某种方式提示对立一方的观点或不利于自己的材料”。②“由于给对立观点以发言机会,‘两面理’能给人一种公平感”,③能将问题分析得更加透彻与深入。明辩其事,阐释其理,“两面理”运用于法制报道,将会从不同角度、更全面地为受众解疑、解惑,受众对法律的理解也就会更准确。
因此,法制报道要善于运用“两面理”来分析问题。
问题五,感性因素过多,理性不足。
《南》在第一次对此案报道时,使用标题的主题是:“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乍一看,就让人感觉到这是一个充满反意的疑问句,表达了一种质疑与不满的情绪。
同样地,在前面几个问题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今》在报道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从叙事方式到节目剪辑,都包含了一些感性色彩的因素。尤其是法官宣读完判决之后,全场1500余名群众站立起来,报以雷鸣般的掌声,这个镜头持续长达五秒。受众在观看这个节目整个过程中,不断地被融入节目中的情感因素所控制,并且使用这个情感因素所带来的影响来看待案件。没有人会去关注张学英是一个原告,只知道她是道德败坏的人;没有人会去关注她作为一个与其他人平等的公民,法律赋予她还有申诉的权力,只知道她落得这个下场是罪有应得、天经地义。观众运用感性,而非用案件本身的事实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判,那么这个节目作为法制节目,即使有后来的专家说法,它也是一期失败的节目。
法制报道就是要晓之以理,用事实本身的逻辑来影响受众,用法律观点透视事件和现象,使受众通过法制报道能够领悟到法律的精髓,抓住问题的实质,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并非是使受众用报道所产生的舆论、道德指向来对案件进行判断。
因此,法制报道要从法律、法理的角度入手,用法律的眼睛来报道案件。
以上是笔者通过两媒体对一宗案件报道的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这些问题中,相应地得出了几条改善法制报道的途径。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通过媒介进行法律的宣传与报道,既能满足国家普法的需要,又能满足群众学法的渴望。媒介只有将法律的特点与媒介的特性积极、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做出更公正、更公平、更客观的报道,才能为社会营造出更加法律化的舆论环境。
注释:
① 有关“今日说法——《遗嘱算不算数》”文本资料来自于http://www.sohoren.net/law/detail.asp?id=1186
② ③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P203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11第一版